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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及程序构建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6日
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及程序构建
◇ 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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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近60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刑法结构也面临巨大的调整:定罪量刑的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模式的转变;三级制裁体制向二级制裁体制的转换。一系列新的问题随之产生:劳教对象应当如何分流;应纳入刑法中的轻罪的立法规定及程序设计;刑法结构未来发展方向的前瞻性研究等。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著作《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然而事过境迁,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体现,废除劳教制度势在必行,是历史的必然,更是正确的选择。
    有观点认为“无论从新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看,还是从依法治国的要求看,劳动教养制度都到了应当废止的时候了”,开启了学界对劳动教养的反思。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劳教制度的弊病开始被普通公众关注。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劳教制度提起审查。从此,在每年两会上,都有代表对改革劳教大声疾呼。2004年,在全国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全部2984名代表中,有420名人大代表在改革劳教的议案上签名,比例超过14%。2005年,全国人大为了保留劳教制度和改革劳教审批方式,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2012年开始,重庆的任建宇案、湖南的唐慧案等极端个案,令民间废除劳教的呼声日高。2013年1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此后,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废止劳教的步伐开始加快。接着,云南省率先宣布停止审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的劳动教养,并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也全部暂停。此后,广东、湖南、浙江、山东等多地先后采取类似措施。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指出,“剩余劳教期限不再执行、所有在教人员全部解教”,劳动教养制度正式被废止。
    二、刑法结构的变化和调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前,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的三级制裁体制。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主要是针对于客观行为及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劳动教养就是介于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中间地带,形成轻重有序的有机制裁体制。劳教废除后,刑法结构应由定罪量刑的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转变,由现有的三级制裁体制向二级制裁体制转换。
    具体而言,针对部分实施了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可以考虑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近年来我国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调整,就存在着降低入刑门槛的现象。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就是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文设置的醉驾行为,既无情节的限制,也无后果的要求,而且处罚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可视为轻罪的典型规定。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将不属于轻微犯罪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将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劳动教养对象进行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处理,必然有相应的制度衔接和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也应进行相应修改,现行简易程序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轻罪,应该建立多元化的简易速决程序,例如增设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程序,或者借鉴国外的处罚令程序。以前劳动教养调整的对象属于运用刑罚手段来制裁可能显得过重,而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又显得较轻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对象,成为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审理。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而劳动教养制度是2013年12月28日废除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尤其是简易程序应当进行调整和完善,以衔接劳教分流之后刑事案件的相应审理。
    那些“尚不够刑事处罚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按照刑事案件审理,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然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形式过于单一。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如此单一的刑事简易程序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简易程序不简易,二是简化审理而侵犯权利。因此,我们应该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多元化改造和完善,增设可能处以罚金或拘役刑罚适用的处罚令程序。多元化是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简易程序的多元化也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领域普遍追求的方向。劳教制度废除后,简易程序的多元化既是劳教对象轻罪化处理的程序需要,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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