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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宿州协警杀人案一审宣判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1日

宿州协警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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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曾经轰动一时的安徽省宿州市协警杀死卖淫女案,近日尘埃落定。被告人于某某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宿州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协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皖L17911车牌实际车牌为浙A861RX的黑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宿州市火车站附近意欲嫖娼。行至宿州市宿怀路格林豪泰宾馆附近时,遇见被害人盛某某(女,殁年43岁)并与其谈话,后盛某某上车,于某某将车开至宿州市宿怀路与东关大街交叉路口附近停下。二人因商谈嫖资问题发生争执,于某某用水果刀多次捅刺盛某某颈部、腹部,并用拳头击打盛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而后,于某某驾车至宿州市港口北路华义修配店门口,从朋友王华义处借来一卷透明胶带,后对盛某某的头部、手部等处进行捆绑,并将盛某某的尸体抛入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事处凤凰大道与纬十一路交叉口路东北侧的一个窨井里。作案后,于某某对所驾驶车辆进行了清理,将轿车座垫、水果刀等物分别抛弃至宿州市埇桥区沱河桥沱河新闸东岸、濉溪县枣庄西北湖新汴河附近。同年5月9日16时许,盛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同月19日18时许,于某某在宿州市武夷商城北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盛某某系被锐器刺中左颈部致颈总动脉及颈总静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因与被害人盛某某发生纠纷,竟持刀捅刺被害人颈部、腹部,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对于某某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于某某作案使用的车牌为浙A861RX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 杰 从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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