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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员工违反奖惩规定被开除 公司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判赔偿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12日
    
员工违反奖惩规定被开除
公司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判赔偿

    员工违反公司的奖惩规定被公司开除,劳资双方因争议而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龙昌公司因未履行向劳动者告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而败诉,被判赔偿员工2.4万元。
    2008年9月,王鸿因劳务派遣到龙昌工业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9月1日,双方续约,约定王鸿为龙昌工业公司的品质检验员,合同期限三年,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90元。王鸿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因其他错误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害的,龙昌工业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2013年9月,王鸿在工作时触按机台操作按钮导致一同事手指被烫伤。之后,龙昌工业公司向王鸿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以王鸿违反安全规则越过防护隔离挡板进入员工操作机台区域,触动按钮以致机器动作产生安全隐患为由,给予王鸿黄色警告处分。
    2013年11月,龙昌工业公司再次向王鸿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以王鸿隐瞒、编造事实为由,给予王鸿红色警告处分,并根据公司《奖励与惩罚规定》——员工违纪累计扣分满10分,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给予王鸿开除的处罚。王鸿在两份《违纪处罚通知书》上均签名。
    2014年3月,王鸿向厦门市海沧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龙昌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元。4月,海沧仲裁委作出裁决,龙昌工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王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万元。龙昌工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5月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昌工业公司与被告王鸿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处分的决定权等,但应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等规定,且处分程序应经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告示或告知。龙昌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应当就其行为向王鸿予以赔偿。
    海沧法院认为,龙昌工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王鸿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王鸿自2008年9月起与龙昌工业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工作至2013年11月,工作年限5年多。据此,海沧法院判决龙昌工业公司应向王鸿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2.4万元。
    ■连线法官■
    向员工告知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颜思远。
    颜思远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龙昌工业公司主张王鸿违反公司《奖励与惩罚规定》,但并未向法院提交《奖励与惩罚规定》的相关内容,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就该规定向王鸿进行公示或告知,故《奖励与惩罚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之依据。
    另外,王鸿工作中触按机台操作按钮导致其他员工受伤,龙昌工业公司应举证证明已就机台的操作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王鸿系违章操作导致其他员工受伤,但龙昌工业公司没有举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龙昌工业公司认定王鸿违章操作、违反安全规则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龙昌工业公司主张王鸿隐瞒、编造事实,但未具体说明也未举证,不予采信。王鸿在工作中确实存在操作疏忽,导致其他员工受伤,但其情节并未严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龙昌工业公司对王鸿作出开除决定,解除与王鸿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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