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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务性质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6日
案情简介2015年6月20日下午,刘某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徐某某在“XX快速通道”上行驶,在逆向行驶避让汤某某堆放的条石堆时,与相对行使的由彭某某驾驶并搭乘陈某某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及彭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汤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0500.30元。事故车辆大中型拖拉机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公路上的条石系汤某某堆放,其在公路上堆放条石未经任何单位同意。彭某某及其亲属要求死者刘某某之妻钟某某赔偿损失141069.46元。肇事车辆大中型拖拉机系钟某某与死者刘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死者刘某某名下,用于家庭经营运输业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钟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肇事车辆系钟某某与事故死者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家庭经营运输业务,其经营收入为家庭共同财产,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认定为死者刘某某与钟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因汤某某未经许可堆放条石,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1、由钟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彭某某的经济损失54512元,超过交强险部分38180.30元由钟某某赔偿彭某某的经济损失26726元。2、由汤某某在超过交强险部分38180.30元中赔偿彭某某的经济损失5727元。
    【律师点评】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侵权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不仅仅是因肇事车辆属钟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共有财产,重要的是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其营运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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