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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内购房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6日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如果没有就房屋归属做出特别约定,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例外,我们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0日,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李某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10月,双方关系恶化,感情破裂,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该套房屋。
法庭上,李某称:同意离婚,但购买房屋的钱系其变卖与亡妻老屋所得,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属于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为支持该观点,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变卖老屋的买卖合同及房管局出具的过户存根。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购买虽发生李某与张某婚内购买,但确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且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张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婚内缔结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只要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欺诈、胁迫及无效等情形即为有效。如果没有约定,婚内购房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购房款一般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如“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本案是例外但未突破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李某能够证明婚后所购买的房屋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则可以认定为该房屋为购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财产。同理,如果李某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和张某两人名下,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诉请就会得到支持,但会考虑分割比例。
笔者提示,本案这种情况下需要同时考虑购房款来源和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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