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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函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9日
律师函

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律师法》规定,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党鹏律师接受郭某某的委托,就贵公司与郑某某拖欠其工资一事致函如下:
2011年6月郭某某郑某某承包贵公司的建筑工程中从事电渣压力焊一职,现该工程早已完工。截至到今日,郑某某尚欠郭某某工资23000元未付。郭向郑主张该款项,郑称该工程系贵公司分包给他,贵公司尚欠其款未付,其无钱支付。据郭某某称:其与郑某某曾多次到贵公司主张欠款,贵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鉴于此,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贵公司将所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郑某某,应与郑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故贵公司不但应承担支付郭某某工资23000元义务,而且还应承担逾期期间利息及赔偿郭某某一切损失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诉累以及可能给贵公司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故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本律师保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段依法维权的权利,若给贵公司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顺祝商琪!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党鹏  律师
                                        2012年 4月 19日

联系电话:党律师1332548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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