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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的隐患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4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的隐患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没有及时报警,事后将会产生很多问题,首先,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事故现场已不存在,很难划分责任,实践中,有很多受害人因未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以致于维权无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但现实情况是交警部门答复往往是:事故现场已不存在,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便起诉到法院,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依据民事公平之原则做出裁判。这种“公平”是实质的公平吗?大部分情况下不是,但鉴于实际情况,事故责任无法划分,也是没办法中的办法。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尽快报警,以免事后争议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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