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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地铁禁食否,法律可放手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7日

地铁禁食否,法律可放手

董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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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宣教与劝阻的效果有时会强于立法,凡事皆入法却缺乏执行力反而会导致法律的公信力降低。
今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对“地铁禁食”规定了处罚细则——不听劝阻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月20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广受关注的“地铁禁食”条款,在拟提请待市人大审议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稿中,已经被删去。
笔者以为删除“地铁禁食”是明智的,因为道德能够调节的,法律就不应该越俎代庖,一个形同虚设的法令对法治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在地铁里吃东西最多属不良生活习惯,可以通过宣传提示或者乘车须知的形式,鼓励乘客自律。
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才有可行性,徒法不能自行。地铁禁食入法存在先天的执行难,一者,如果工作人员发现多人进食,也恐怕只能睁一只闭一只眼,如若硬要柿子捡软的捏,则会大大降低工作人员在市民心中的形象;二者,执法力度的加大必然导致执法成本的加大,增加工作人员就增加了运营成本,也压缩了客运能力;三者不排除一些弱势群体比如低血糖者的确存在随时进食的需要,对这部分人群法律该如何网开一面?
事实上,宣教与劝阻的效果有时会强于立法,凡事皆入法却缺乏执行力反而会导致法律的公信力降低。地铁是否能够进食更多是一种道德问题,解决有关道德问题,还有赖于整个社会的道德自律。如果对此类事情都立法,那么需要立法的数不胜数,比如不要在地铁里大声喧哗、地铁中不能占座。
北京市有关方面表示,对于地铁内禁止吃东西的相关内容,将会纳入乘车手册中,作为对乘客的一种行为引导、倡导,这也是尊重个人权利的做法。北京市在地铁禁食立法问题上指导思想的纠偏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立法活动都应该首先考虑个人权利和道德因素。
北京的做法值得推广,该自我否定的时候就自我否定,民众会看到政府实事求是的态度,这也是一种为政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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