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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P2P网络借贷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8日
    一、关于P2P网络贷款
    1、概念
    互联网金融中的网贷,称为P2P网络贷款,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的缩写“个人对个人”借贷。由网络信贷公司提供网络平台,贷款人提供资金,获取利息,相应的承当风险;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
    2、模式
    最为典型的模式为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2010年6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复星集团、银泰集团在杭州成立,面向网商放贷,首次将小额贷款业务拓展到电子商务领域,在互联网上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其程序是,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审核申请人数据-视频远程沟通-客户资信评估-发放贷款。与传统的金融贷款相比,P2P网络借贷属信用贷款,不需提供担保,审查程序快捷等优势。
    二、P2P网络贷款的政策导向和法律规范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央行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强调传统金融是主流。央行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因此仍需加强监管。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八)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功能及法律适用等。鉴于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担保责任问题。
    三、P2P网络借贷有何法律风险?
    1、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目前,P2P网络借贷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国家缺乏行政监管,未规定其市场准入资格,更无业务规则、监管框架、风险处置等法律规范,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2、风险控制薄弱。P2P网络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是撮合交易,不担保借款本身,对于向陌生人出借资金属于较高风险投资,出借人一般不具有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次,我国P2P网络借贷目前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借贷债权很容易被侵害。
3、容易发生违法行为。P2P网络借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事实甚至犯罪行为。
综上,P2P网络借贷利于个体短期内筹措资金用于发展,即便风险存在不少,相信通过法律约束和行政监督必然逐步规范,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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