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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恶意透支信用卡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31日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需承担归还本金和承担高额罚息。但情节严重的,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基于本文的篇幅有限,笔者单就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作简单表述。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二、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较大”?,恶意透支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恶意透支的期限
?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笔者提醒,信用卡消费应理性,诚信还款权益有保证,即便没有构成犯罪,如果未按时足额还款,会形成征信不良,影响个人信贷?业务,不能办理信用卡不说,以后的按揭买房、买车都是不能获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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