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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死亡赔偿的分配原则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6日
案情简介
        赵某与丈夫林某育有两个子女,女儿林甲、儿子林乙,均已成家。赵某、林某和儿子分家析产,各自生活。儿子林乙与李某于2013年6月28登记结婚,2014年9月10日育有一子林A。婚后,林乙经常外出在建筑工地打工。2014年12月6日,林乙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死亡,经过协商,该工地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林乙赔偿款50万元,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后,该公司当日将50万元打到林乙之妻李某的银行卡上。后家属为处理林乙丧事共产生交通费、丧葬费3万余元。后赵某与丈夫林某与儿媳李某就林乙剩余的死亡赔偿款产生分歧,赵某与林某认为:作为林乙的父母,理应分得剩余47万元的一半;而林某认为,剩余的47万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由其分得一半,剩余一半由其与儿子A、赵某、林某平均分配。双方各持己见,无法协商一致,赵某与林某一纸诉状将儿媳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剩余赔偿款的一半,即23.5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除去双方均认可的路费和丧葬费3万余元,赔偿款项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结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情况及死者儿子年幼还需抚养的实际情况,争议的47万元按照原被告双方4:6的比例分配。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其分配原则。死亡赔偿款主要由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组成,还包括处理丧事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中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专属特定的赔偿项目,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争议则成为处理该类纠纷的关键。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一)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二)死亡赔偿金亦不是遗产
       首先,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亡事故发生后才发生的;其次,法无明文规定。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财产损失的填补,属于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一)赔偿权利人(分配主体)
       死亡赔偿金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赔偿,故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本案中,赵某夫妻虽与儿子林乙分家单过,但基于直系血亲关系,死者对其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赵某夫妇为赔偿权利人。故赔偿权利人的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务中是参照遗产分配。亲属间应充分协商,照顾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未成年人基础上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死亡赔偿款既非林乙的遗产,也非林乙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赔偿权利人赵某和林某、李某、林A的共有财产。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对剩余47万元赔偿款按照4:6比例分配,还是比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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