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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要点分析及实务攻略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30日
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7条之规定,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赁物承担物权担保功能。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三方主体”、“两个合同”
无买卖无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首先要和特定的出卖人就租赁物达成买卖合同,从而使出租人获得租赁物,才能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具备签订、履行的可能。这一特征一定意义上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二、租赁物承担物权担保功能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但仅是收取租赁物的物权保障,同时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即使转让,受让方不得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这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融资租赁合同的运用。
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免责
这是与传统租赁合同的最大区别。原因在于,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指示或者选择购买的租赁物,并将其交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仅提供融资服务。但有例外,《合同法》第244条规定: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免责。
如上所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以租赁物为中介,以融物实现融资。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租金支付、质量、交付及验收、维修及费用等方面。律师办理该类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质均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但融资租赁的特点,涉及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监管,出租人应当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资格后方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笔者就逾期支付租金与租赁物质量瑕疵两方面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实务思路:
一、逾期支付租金纠纷
司法实务中,该类纠纷是最主要的违约形式,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方案特别重要。
1、出租人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是由《合同法》第248条明确规定,该条款的的设定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律师应注意三点:第一,适用条件是承租人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第二,出租人应判断承租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第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合同仍处于履行状态,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
2、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营状况恶化,租金债权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及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减少损失是最佳的选择。
律师办理该类案件,应当注意:其一,出租人需经过催告程序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未经催告即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不宜以解除权未成就为由直接驳回诉讼请求。
其二,出租人一审时仅主张解除合同,为主张收回租赁物及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向出租人释明,可以就租金支付、租赁物归属、赔偿损失等一并主张,由出租人选择;
其三,未诉请解除合同,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或未经催告通知承租人即擅自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法院不会支持出租人的该诉求和行为。
二、租赁物质量瑕疵纠纷及思路要点
      实践中,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问题会导致拒领租赁物、索赔、拒付租金、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纠纷。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确定出卖人瑕疵履行的情形,程度是否严重,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谁有权索赔,行使索赔权过程中是否有承租人减轻或者免除租金支付的情形,出租人有无妨碍索赔,出租人是否存在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等。
1、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和一般租赁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承租人可以直接从出卖人处受领租赁物,这是《合同法》第239条的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主要包括:其一,租赁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律师就该点可以从质量问题的严重性,是否符合约定的技术标准,有无重大瑕疵或者缺陷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判断;其二,迟延履行,该点首先要有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向出卖人催告,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注意:如果承租人以上述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不得拒付租金。
2、承租人的索赔权
根据《合同法》第240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之规定,律师首先要明确三方之间是否是否共同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再根据出租人、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3、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的条件
如前所述,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指示或者选择购买的租赁物,是不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但有例外,出租人的行为对承租人的选择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不免责。律师从以下方面把握:出租人是否指定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出租人是否限定了范围,指定几家厂家或者几种产品供承租人选择;出租人是否将推荐范围与相应优惠条件相结合等等角度来判断。
综上,融资租赁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发展至今,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律师来说,应当更多的参与、解决该类纠纷,为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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