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陕西西安党鹏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合同争议要点分析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5日

“民间借贷”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在审判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个习惯性用语。与国家金融监管下的金融行为不同的是,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进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内的融通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我国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利息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方面。笔者结合《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合同争议中相当重要,无论是约定管辖还是法定管辖,选择合同管辖地主张权益是律师事务必须掌握的要点。那么,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呢?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规定》第3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简单的把民间借贷的借款人的所在地确定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货币出借之前,接受货币的一方是借款人;出借后,出借人便是接收利息和本金的一方。可见,接受货币一方随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发生转变。
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借款人可以以合同履行地主张权益的情况下,那么借款人所在地法院即为管辖法院,这就大大减少了借款人的维权成本。同样,出借人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且出借人可以以合同履行地主张权益的情况下,出借人的维权成本要比“原告就被告”小得多。
二、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有偿话成为趋势,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对于约定的利率上限,《规定》出台之前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规定》第26条将年利率固定化,并设定“两线三区”:
1、“有效区”:年利率24%以下的约定有效;
2、“无效区”:年利率36%以上部分无效,注意是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自然债务区”: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利息的约定有效,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的利息履行。但借款人如果不履行,该区间的利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或者借款人支付了该区间利息,又以过高为由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其实相当于丧失了胜诉权,与过诉讼时效相似,不同的是过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而应依据对方成立的抗辩意见驳回起诉,而该类争议是法官依职权主动作出。
据上,利息的约定须符合《规定》才能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实务中“利息约定不明”就是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呢?是否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司法实践中,对于利息约定不明不能一概不予支持利息主张,而应充分探究当事人对约定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要结合合同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双方利息是否存在。
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在通过起诉维权的过程中,借款人配偶以非共同债务抗辩的不在少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注意举证责任在债务人配偶。
如果借款人“配偶”以“诉前已与借款人登记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为由抗辩也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只对其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迅猛,以往的一些规范散见于《合同法》和一些政策、指导性文件中,很多观点存在冲突,不利于实务操作。《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民间借贷得以体系化、具体化,更好的指导了司法实践,可以更好地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社会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