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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微信方式签订合同产生争议管辖如何确定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7日
微信的广泛应用,导致产生较多争议,如果以微信方向成立合同,产生争议如何确定管辖?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纠纷,管辖地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以微信方式签订的合同,被告所在地的确定应当没有争议,合同履行地应当如何认定是司法实务中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应当先确定以微信方式订立的合同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媒介方式签订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系以移动电话机为终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订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电话方式亦属于前述信息网络方式签订。因此,以微信、电话方式订立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合同。
确定了以微信方式签订的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后,履行地的认定就相对简单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货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则买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若线下交付,则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以微信方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基本上都是指向买家所在地的,其立法意图也是考虑到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买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成本,体现了客观、公正原则。
    上述分析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未约定管辖地情形下管辖的确定,对约定管辖的处理再做简单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管辖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购物网站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管辖
对于购物网站约定的管辖条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提醒注意义务”,因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注意”应当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消费者可正常了解与获得的相关信息。如果消费者在与购物网站达成协议时对交易条款内容并无选择权或者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的条款之中,则可以认定该条款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二、个人之间的约定管辖。
对于个人之间专门的约定如果清楚明确,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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