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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呼气测试“达标”未必构成醉驾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7日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随着近年来国家的大力整治,再加上醉驾入刑的震慑,如今绝大部分司机朋友能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不可忽视的是,因醉驾导致的重大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故每逢节假日及高峰季节,我们时常能见到交警上路,对司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根据法律规定,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行为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处6个月以下拘役。
经呼气测试达到醉驾标准的是否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呢?笔者告诉你:未必。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第5条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第6条规定,“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12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二是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样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三是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醉驾,经呼气测试“达标”后,一般还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案件的关键证据,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侦查机关亦无法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应予排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呼气酒精含量可作为醉驾案件定案依据的情况,故亦不能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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