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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2日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只是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并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如何计算,所以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对这个问题上的裁判不一致的现象非常突出,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或法官在不同场合给出的意见都不一致。现举例说明:
        甲男2000年购房一套,购房总价80万,甲男首付款支付24万,银行按揭贷款56万,银行贷款年利率3%,贷款30年,契税等其他费用2万(不包括维修基金),婚前甲男已支付贷款本息12万。2016年甲乙双方结婚,房屋价值160万,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5万(包括本息,其中利息2万)。2018年离婚时房屋价值200万。

根据上述案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计算方式结算结果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即: 
        房屋补偿款=5÷(80+56×银行贷款利率3%×30年)×200×50%=5.88万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另一本出版物中表述了该方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不动产升值率×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50%=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房屋购买价+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50% 
        房屋补偿款 = 200÷(80+2+2)×5×50% = 5.95万 

        (注: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等,但不应包括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这些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房屋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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