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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的新兴产业。一般表现为网络直播和传媒公司签订合约,签约公司提供主播公用场地在某直播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直播时间、内容可以按照签约公司指定或者由主播自行安排。主播的收入主要为粉丝打赏,由签约公司先与直播平台结算,扣除押金、税费后再发放。如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其核心就在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首先,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判断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具备劳动关系之前提。其次,主播的主要报酬并非直接来自于签约公司,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由签约公司先与直播平台结算,公司扣除押金、税费后再向主播发放。粉丝打赏对象是主播本人而非签约公司,这与劳动关系中相对方支付各类费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有着本质区别,如果签约公司仅仅系依据协议履行代发职责并收取约定的分成等工作。主播的直播时间、内容都由其自主安排,签约公司不作要求,公司的直播场地系对旗下所有主播随时开放,由此可见,签约公司对于网络主播管理松散,双方并不具有人身上的隶属关系,主播亦并不直接接受签约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其直播内容、时长由直播平台进行监督并统计。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实践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两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两者的待遇也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综上所述,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首先要看双方的合意,如果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等内容,应该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在协议中仅是约定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则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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