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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权转让中的“家长里短”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股东权益会因特殊情形的出现发生股权变动,鉴于股权变动情形较多,本文仅以股东离婚、股东去世两种情形出现时,股权变动之问题进行阐释,并就律师在从事股权设计工作中应把握的问题进行论述。
   两个以上、情投意合的小伙伴因为共同的目标(金钱、理想、奉献社会等等),通过出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变为股东收益权。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点是: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其关系不亚于夫妻感情,股东之间必然是关系比较融洽的、彼此信任的、具有共同目标的;其次,公司具有盈利性,股东设立公司绝大部分是为了赚钱,即便有为了情怀、为了奉献,也是在盈利后的事,因为自身生存、发展都成问题,没有基础可谈。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这一特点,《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制定时尊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很多条款在制定时,有很多“但书”部分给予了股东之间协商的空间,当然,这也是律师在从事股权设计工作中应当把握的关键点。
一、股东离婚时,配偶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就是说,首先,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问题的。其次,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非股东一方主张股权收益肯定是可以的。但要求成为公司股东呢?当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保护与基于特定亲缘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分割和自由流动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后者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夫妻离婚对所持公司股权进行的分割与股东资格继承具有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将股权继承原理进行类推,股东离婚时对股权进行分割时,公司其他股东也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受让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分析,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涉及到离婚问题,仅就股权价值进行分割,不要求股权分割,不要股东“名分”,其他股东应该问题不大,毕竟人合性未被打破,还是不影响小伙伴们一起愉快的实现梦想。但如果股东配偶主张分割股权,公司章程没有对向配偶转让股权作出例外规定,则应当适用上述公司法的规定。由此,第一个重要的“但书”出现了,按照公司法的精神,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事项,更加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将股东离婚时配偶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之情形进行明确的约定,例如“股东不能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仅有权要求分割现有股权价值”等等就可以避免该类问题出现,当然,这也是律师在做股权设计时应当重点把握的关键点,律师在从事公司业务时,“预防远大于救火”。
二、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的死亡会导致股权继承问题的发生,这同样属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形之一。《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继承人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首先我们先看下股东死亡情形下,如果没有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其股权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由继承人协商明确被继承股东在公司享有股权所体现具体财产数额,然后由公司支付给继承人; 二是被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适用上述《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规定; 三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四是如果继承人均不愿意成为股东,可以将被继承股东的股权进行转让,所得价款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依照《民法典》进行继承。 
   以上可以看出,如果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死亡产生的股权转让存在很多问题,如会出现被继承人权益无法保障;其他股东会因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产生不安,毕竟被继承股东和继承人人合性会存在问题,例如老子和儿子在学识、人品及能力等方面可能会存在较大差距,不是所有的“富二代”都是在公司的最基层干起的,可能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吃喝玩乐外加“怼人”了;如果公司在关键时期,和继承人之间产生争议,导致诉讼,也会影响商誉。总之,还是那句话,既然现行法律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书”是可以解决很多问题的,只要股东就该问题协商一致,载入公司章程就是有效的。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股东离婚、死亡等原因会导致股权的分割及继承问题,也就是特殊的股权变动情形,笔者基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知识积累及经验形成发表一些浅见。总结律师的工作,“预防永远大于救火”,好的股权设计是对客户公司最好的回报;不能孤立的看问题,股权转让同样可以涉及婚姻家事,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才是律师永葆青春的秘诀,借用郭老师一句话:律师拼到最后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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