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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中,买家不能以签订背靠背支付条款拒绝支付货款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以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不予支持。其理由如下:
  1.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虽然民法典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该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合同条款的约定亦应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等要素的相对性。实践中,因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有些买方会主张其向卖方支付货款需以第三方向其支付货款为前提条件。但该条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卖方难以得知买方与第三方就支付相应款项内容的约定,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若买方怠于行使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或者买方与第三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本案中,三建公司与大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况且三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因第三方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故三建公司以背靠背支付条款提出抗辩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
  2.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公平原则相悖,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贯穿于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实践中,很多买方常利用其甲方的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该条款的设定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守约方也不可能持续等待。
  综上所述,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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