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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彩礼返还原则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能够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司法实践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仅仅以婚姻登记作为判断标准,还需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处理原则:1、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取决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可以依据共同生活时间以及孕育子女等事实,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酌情返还数额过高的彩礼或者部分彩礼。 2、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稳定且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并且育有子女,即便未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返还彩礼。 3、民间彩礼纠纷中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4、同居关系破裂的原因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也应当作为参考,譬如说因为彩礼给付方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自然不应支持其足额返还彩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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